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3号)的要求,决定从今年起,对中省直属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用人单位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加强劳动保障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化解劳动纠纷,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也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劳动保障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保障年检时间从2月15日起至5月末止。(对季节性施工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时间),由用人单位将上年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到我厅劳动保障监察处进行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以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 三、 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