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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26
【法律文号】:皖政办[2003]86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3]86号
【字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就省属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时间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相关市进行管理。

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缴费比例

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2.上述省属农垦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省属农垦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原则上实行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实行按季或收获季节缴纳,具体方式由各相关市确定;要结合农垦企业生产作业方式的特点,将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农场的耕地面积挂钩;为保持企业缴费水平的相对稳定和逐步增长,各农垦企业缴费额确定后不再降低,企业工资增长和人员增加时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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