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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2-4
【法律文号】:阳政办发[2003]140号 【执行日期】: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40号
【字体: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及国家、省关于改制企业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2003年12月底前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编制部门未明确为事业单位的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和个人按我市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此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且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金额连续记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则上从1996年1月份开始补缴。其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条  转制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养老金待遇按其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确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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