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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新闻版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5
【法律文号】:黑新出联[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1-5
黑龙江省新闻版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新出联[2001]2号
【字体:  
关于全省书报印刷企业平版印刷等4个职业就业或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市(行署)新闻出版局、劳动局,省农垦总局新闻出版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同意新闻出版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批复》、劳动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电子分色工等6个工种)〉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企业平版印刷工、装订工(平装混合工、精装混合工列入本职业)、平版制版工(电子分色工、计算机排版工列入本职业)、凸版制版工的就业或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对平版印刷工等4个职业的就业或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或继续从业。
  2. 平版印刷工等4个职业的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界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3. 培训教材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编教材。
  4.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及中省直在哈单位初级工、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以及中省直初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各市(行署)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中、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行署)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5. 平版印刷工等4个职业就业或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由省新闻出版局制定,并监督组织实施,培训期限和学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 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劳培字[1993]71号文件执行。
  7. 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平版印刷工等4个职业的就业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处理。
  8. 就业或从业人员培训在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培训中心、市(行署)新闻出版培训基地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要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培训师资和设施的优势,认真贯彻培训大纲,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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