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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6-27
【法律文号】:闽政文[2007]217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文[2007]217号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7]217号
发布日期:2007-6-27
执行日期:2007-6-2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7年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和2007年全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现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按以上原则核定,2007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为6.38亿元。具体收入指导计划见附表1.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2007年省政府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市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促进就业、自求平衡、确保发放”的指导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确保完成省下达收入指导计划的措施,确保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2007年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分别详见附表2-5.

  四、各设区市政府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分解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分解情况于7月28日前报送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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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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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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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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