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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7
【法律文号】:陕政办发〔2007〕73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发〔2007〕73号
【字体: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全生产,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仍实行工伤保险县(市、区)级统筹,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数较少,已经出现基金收不抵支、风险逐步增大的严峻局面。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在全省建立起各设区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法制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目标。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尽快达到基金全市统筹;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尽快制订市级统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实行全市统筹,由各设区市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费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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