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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31
【法律文号】:长政发〔2007〕22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7〕22号
【字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其招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地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农民工及其亲属可以按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在单位参保地或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按工伤认定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经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长政发(2004)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道路交通费、食宿费。

  (二)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护理的应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第九条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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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础信息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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