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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31
【法律文号】:长政发〔2007〕22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7〕22号
【字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二)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条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农民工本人提出,该农民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本人工资。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农民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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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基础信息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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