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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23
【法律文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字体:  
安顺市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以市为统筹管理单位,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及基金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安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其下属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独立参保。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须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经确认资格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人员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10日内办理相关人员停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隶属关系、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等,单位应在当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的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等,单位应在1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服刑、劳教等,单位应于当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变更、退保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或单位)缴费率之积。

  市属、中央、省属驻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可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县(区)属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每月10日前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汇总后,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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