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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7-3-30
【法律文号】:劳社〔2007〕15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
劳社〔2007〕1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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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
第二条
规定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要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变,按照既定的做法继续实施。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各统筹地区也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以及财政等情况,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4%左右。
三、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在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发布之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规定向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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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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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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