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矿山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
建筑行业以中标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对象,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条 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参保企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提出调整意见报相关部门审定。
第三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时,应持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种登记表》、《建筑、矿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电子文档花名册》并逐一如实填写,由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社保经办机构。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及复印件;
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于每月20日前送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条件审核,并编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和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等,加盖保险登记章后附有关证件退回申报单位。
矿山企业参保前应当组织参保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用人单位填报。
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