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和评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技术专家5-7人、劳动保障部门2-4人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的评审审定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同意审定为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即获得通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后发文确认、公布,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参保工伤职工因临床医疗、日常生活或就业劳动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厦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工伤协议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署配置项目和费用的意见建议,并附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时,经鉴定专家鉴定、确认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直接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
因治疗需要在工伤医疗期间已配置支架、矫形器具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费用核销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配置的支架、矫形器具费用给予核销。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确认结论,确定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并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发给申请人。
第九条 参保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用标准限额核准及结算手续后,再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安装辅助器具。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规定的配置项目核准相应的项目费用限额标准。
第十条 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因使用损坏需要维修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维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签署维修或更换意见建议书、维修或更换项目和费用价目单,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维修或更换项目的费用标准限额后,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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