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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3-13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7〕51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劳社〔2007〕51号
【字体: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指具有假肢和矫形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应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

  (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

  (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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