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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2-21
【法律文号】:兰政办发【2006】233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政办发【2006】233号
【字体: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甘政办发[2006]7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19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74号文件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覆盖到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6年底前,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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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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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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