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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5-20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1]68号 【执行日期】:2001-5-20
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粤劳社[2001]68号
【字体:  
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行为,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共济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调剂金是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从各地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上解,补助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老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工伤保险调剂金。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管理。省级调剂金只对市(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下同)进行调剂。调剂金按险种分设明细帐,自求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
  第四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临界线,基金滚存(包括定期存款和各种债券)减少到一定程度时,进入支付临界线。进入支付临界线的地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省级社会保险调剂补助。
  第六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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