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行为,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共济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调剂金是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从各地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上解,补助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老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工伤保险调剂金。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管理。省级调剂金只对市(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下同)进行调剂。调剂金按险种分设明细帐,自求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 第四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临界线,基金滚存(包括定期存款和各种债券)减少到一定程度时,进入支付临界线。进入支付临界线的地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省级社会保险调剂补助。 第六条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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