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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12-21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6]178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办[2006]178号
【字体: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保证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重伤八人及以上事故。

  第三条  储备金由设区市按照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其中:8%作为市级储备金,2%上解省级储备金。设区市级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除上解省级储备金部分外不再提取。省级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各设区市不再上解。

  省和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总额增加或储备金使用后达不到上述比例时恢复提取和上解。

  第四条  设区市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时,应当动用本级储备金。本级储备金不足使用时,由设区市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程序。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从省级储备金中按设区市不足部分的60%给予补助,其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垫付部分从设区市以后的储备金中偿还。

  省级补助部分应自设区市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到位。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设区市基金缺口较大,又急需支付的特殊情况,省级储备金可预先拨付,以确保工伤待遇支付和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省级储备金由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提取并缴存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存额为年季度平均数。发生支出后储备金存额达不到年季度平均数的,应及时补足。

  各设区市应在每季度终了前15日内将储备金上解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省级储备金时,由省“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设明细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单独列账及另设会计报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工伤保险业务的基金收支,应与省级储备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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