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6-6 |
|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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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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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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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近日,部分市请示,对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职工在被单位派到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回给本人,但单位和个人此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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