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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6-19
【法律文号】:陇政发〔2007〕41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41号
【字体: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县(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参保缴费记录;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及统计工作;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期报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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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会宁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关于公布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家医疗机构和德生堂等9家零售药店取得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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