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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7-16
【法律文号】:温政发〔2007〕51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7〕51号
【字体: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保障住院为主,兼顾大病门诊;

  (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

  能力相适应;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及缴费的核定和待遇的支付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基础信息的录入。

  财政、地税、民政、残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

  (二)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

  (三)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

  (四)城镇非从业人员。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温州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

  第五条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额不再变动:

  (一)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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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医保网络备份线路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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