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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30
【法律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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