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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6-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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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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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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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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