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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6-7
【法律文号】:洪府发〔2007〕25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府发〔2007〕25号
【字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家庭(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相结合;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相统一;

  (五)保障大病医疗救助,门诊适当补偿;

  (六)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七)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各县、区(含开发区),其中:

  (一)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

  (二)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办法施行。也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县试行办法,探索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全市统筹,在全市实行筹资标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和管理部门统一。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

  (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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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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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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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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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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