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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4
【法律文号】:九府厅发[2007]50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50号
【字体: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覆盖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上以县(市、区、山)为单位统筹,城镇居民以户口所在地、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校址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凡符合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学生以集体户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金;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和社会救助资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和其他资金渠道相结合的原则筹集。财政补助标准按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的40%进行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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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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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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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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