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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16
【法律文号】:滁政〔2007〕49号 【执行日期】:2007-7-1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2007〕49号
【字体: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及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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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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