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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5-8
【法律文号】:合政[2007]44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7]44号
【字体: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为辅,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一类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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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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