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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5-2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5]127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办[2005]127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五)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举报。举报人可采用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调查取证结果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举报事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查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程序核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下述情形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署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九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为查实的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的10%,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违规罚款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罚款收入及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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