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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5-2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5]127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办[2005]127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我市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少数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为杜绝各类社会保险违规行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违规行为包括:

  (一)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支出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工作或服务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协议,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不具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资格的单位违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并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个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支出,以及违规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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