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字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三)多方筹资,多途救助。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优惠、社会力量资助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各级政府确定的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

  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方式进行。

  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城市医疗救助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模式运作,实行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救助对象凭《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一)关于门诊救助。由各区(市)县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门诊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为30—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年度包干使用。救助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门诊救助。

  (二)关于住院救助(含社区家庭病床)。市和区(市)县按照方便群众、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实施“六免、八减、三优惠、一方便”等优惠政策。由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惠民医院为提供特殊优惠服务的特约定点医院。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等部分地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
·关于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