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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7-3-26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7]27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
京医保发[2007]27号
【字体:  
北京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就医及审核结算流程》的通知


  一、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就医和审核结算

  (一)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申报、审批

  1、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参保人员肝移植手术治疗后需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可持肝移植手术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相关资料,到本人申请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诊断证明”,并到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见附件3),按要求填写,经单位盖章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

  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期限到期,要及时续批。

  2、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具肝移植手术相关资料及“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诊断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收到参保人员的《审批单》后,应按要求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4、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肝移植的参保人员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在审批时需注意《审批单》的填写项目是否完整、齐全,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单》上完整填写审批意见,包括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批准期限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信息,并告知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手册》信息。

  (2)“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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