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1、缴费办法:用工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不足半年的,可按季或半年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2、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缴费期限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缴费期限在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7000元;缴费期限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1、缴费办法:按年度一次性缴费。
2、待遇标准:年度一次性缴费后,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报销,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自治州住院医疗保险后,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进城务工人员需住院治疗的,持《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巴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病假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发票、明细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巴州境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需经自治州境内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经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转院手续,出院后凭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转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同上)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非因工、非本人意愿、无明确责任人、未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的意外伤害,出院后需填报《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经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 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
第十五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参照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分甲乙类范围,目录内的全额进入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报销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1、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2、斗殴、吸毒造成自身伤病的;
3、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4、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性生育、计划生育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5、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的;
6、采取各种欺诈行为套取住院统筹基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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