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具体范围包括:
1、凡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
2、凡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进城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自治州进城务工人 员住院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每人每月7元,个人每人每月3元。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五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以下称住院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住院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报销,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 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营运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县市收缴的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应按期全部缴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当月中旬将上 月县市所需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费及时拨付县市。
第九条 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第十条 自治州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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