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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8
【法律文号】:巢政〔2007〕14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政〔2007〕14号
【字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大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

  (四)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八条 财政、民政、残联补助医疗保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凡在市规划区内居民,扣除省财政补助以后,由市区(含市开发区)两级分别承担7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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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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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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