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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0-13
【法律文号】:淄政办发〔2006〕69号 【执行日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政办发〔2006〕69号
【字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好我市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保障其医疗待遇,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和内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根据农民工年龄相对较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和不同的医疗需求,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保障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二、多措并举,抓紧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市、区县、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参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农民工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不受养老保险缴费的限制。

  为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可单独建立医疗保障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费率,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区县,也可实行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

  三、强化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本着就近就医、减少成本的原则,引导参保农民工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简化程序,减少就医购药环节,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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