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0-21
【法律文号】:连政发[2005]194号 【执行日期】: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5]194号
【字体: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适用本细则,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地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