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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0-26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6〕36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6〕36号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现就全面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省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省各县(市、区)和设有乡镇的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农民缴费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也可以市(州)为统筹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派出或委托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要将筹资工作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边宣传动员边缴费,正确引导农民参合。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晓率和参合率。

  三、科学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为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范和完善试点补偿方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另发),请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和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各市(州)所辖县(市、区)补偿模式和补偿方案应相对统一。针对农村部分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参合难度大的实际,注意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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