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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8-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57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57号
【字体: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药品限制使用内容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限制使用内容做适当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使用的规定,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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