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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8-8
【法律文号】:鞍政[2006]36号 【执行日期】: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政[2006]36号
【字体: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

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参照《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低水平、广覆盖”、“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所属市医疗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非职工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市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市发展改革、地税、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非职工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等工作。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四条 具有我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第五条 符合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在学校登记、参保,领取《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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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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