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12-21
【法律文号】:枣政办发[2005]98号 【执行日期】: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政办发[2005]98号
【字体: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的通知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由6%调整为7%,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暂不作调整。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