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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3-9-5
【法律文号】:黑工改办[1986]37号 【执行日期】:1983-9-5
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黑工改办[1986]37号
【字体:  
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职工津贴待遇问题,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人员享受教龄津贴和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
  儿童福利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教育股股长、副股长(教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教师、辅导教师,儿童福利院幼儿教育办公室和社会福利院残儿部主任、副主任、保教员。
  二、 下列人员享受护龄津贴:
  儿童福利院卫生所护士、护理员,社会福利院卫生所(室)护士、护理员。
  三、 上列人员调出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后,即不再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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