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职工津贴待遇问题,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人员享受教龄津贴和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 儿童福利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教育股股长、副股长(教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教师、辅导教师,儿童福利院幼儿教育办公室和社会福利院残儿部主任、副主任、保教员。 二、 下列人员享受护龄津贴: 儿童福利院卫生所护士、护理员,社会福利院卫生所(室)护士、护理员。 三、 上列人员调出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后,即不再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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