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人员的待遇问题
(一)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基本养老金保持不变。今后遇有养老待遇调整时,随同退休人员相应调整养老待遇。
(二)对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提出退休申请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补齐”政策。今后遇有养老待遇调整时,随同退休人员相应调整养老待遇,所需费用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三)对于未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为保证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企业和职工可以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人员年满50周岁,下同)缴费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基本养老金“补齐”政策停止执行。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支付伤残津贴,但对于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齐,补齐差额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对于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继续按月支付本人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符合本《处理意见》第一条 (一)(二)项规定的已退休人员,目前领取伤残护理费的,其伤残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继续发给,所需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其供养亲属现领取的抚恤金保持不变,所需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4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领取抚恤金,所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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