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6-8
【法律文号】:嘉政办发[2004]46号 【执行日期】: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4]46号
【字体:  
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0.5%─2%左右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5%的比例提取,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八条 规定的证明材料。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嘉峪关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嘉峪关市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
·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