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伤残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并做好鉴定(确认)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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