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缴期满后,可参照失业职工参保办法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由个人凭原一次性协缴凭证及复印件,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4.原单位改制时,单位已在鄞州区一次性协缴大病医疗统筹费至退休的人员,由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办理参加市级医保参保手续时宁波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缴纳其从2005年5月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数的医疗保险费,所属区财政另行按办理时宁波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比例同步补贴于基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愿缴纳的,在办理市级医保参保手续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时,统一执行市级医保政策。
(三)原属鄞州区农婚知青的养老保险费已补缴人员
1.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在2005年4月30日前已在鄞州区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 第(一)款办法参加市级医保统筹。
2.尚未领取养老金及已领取养老金但未在鄞州区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先按鄞州区目前政策参加鄞州区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鄞州区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后,再按相应的人员类别参加市级医保统筹。
二、鄞州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处理
从鄞州区一次性转入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市科技园区梅墟街道,且在2005年4月30日前尚未退休的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2003年1月起至2005年4月期间,原参加鄞州区住院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视作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补建个人帐户。其中在2004年5月前应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原鄞州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到2004年4月。
(二)2002年12月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包括2003年1月1日后办理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统一视作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其它
(一)上述符合参加市级医疗保险统筹条件的各类人员分别到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相关政策统一按市政府2002年第99号令及配套办法执行。
(二)办理市级医保当月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在2005年5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2005年7月1日起享受市级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享受市级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按上述规定依次类推。各类人员中原享受鄞州区住院医疗待遇的,该待遇享受应作相应衔接。
(三)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随带参保人员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已退休人员应同时随带《退休人员审批表》或《企业人员退休(职)养老金一次性计算附表》及复印件;原属鄞州区农婚知青的,应同时随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单及复印件;原在鄞州区一次性缴纳住院或大病医疗统筹费的人员,应同时随带原一次性缴费凭证。
由个人办理参保手续的,还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各类人员原一次性缴纳的住院医疗统筹费、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年限折算后,由鄞州区分别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一次性移交,移交后的统筹费统一归入市级医保统筹基金,涉及的欠缴部分由鄞州区政府负责追回后移交。
(五)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市科技园区管委会要重视本辖区有关单位及人员统一纳入市级医保统筹的此项工作,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抓紧做好各项有关工作,对各类参保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鄞州区政府及其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市里总体安排和要求,积极协助做好配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