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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5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4]6号 【执行日期】: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4]6号
【字体: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

  为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协议管理。与市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院,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简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因情况紧急需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三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医院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定点医院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所在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仍在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经办机构通知医院实行挂帐管理。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四、定点医院要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定点医院对工伤病人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填制一日清单,作为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结算费用的原始凭据。定点医院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工伤患者出入院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向经办机构报表。实行微机联网后,应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时向经办机构传送信息数据。

  五、工伤保险用药暂参照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因伤情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须经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也可用传真方式办理。未经经办机构审批,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伤者或其亲属自行同意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其费用由本人负担。

  六、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做CT、核磁等大型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同意,报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补办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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