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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6-6
【法律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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