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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6-3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5]130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30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4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快推进本辖区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证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和企业主(代)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以及企业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划拨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支付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年审核后批复区县(自治县、市)。余命医疗费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保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加强对医疗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五、各统筹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余命医疗费收支结算、参保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每年要对各统筹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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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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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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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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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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