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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6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7)46号 【执行日期】:2007-7-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7)46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7号文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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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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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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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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