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 (一)根据文件要求,明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以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进行人员身份确认。 (二)接受部分退役人员资料,并进行核实(责任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部分退役人员资料工作(8月底前完成)。 2、核查情况,办理军龄登记手续(9月上旬完成)。 (1)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摸清部分退役人员的就业状况(在岗、下岗、失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在乡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缴费情况底数,填写表格。 (2)收集服役有效证明(入伍及退役证明),逐一办理军龄登记手续。 3、信息录入,分类管理,并提交市局审核备案(9月中旬完成)。 (1)区县负责将核实后的人员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需落实政策的人员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台帐。 (2)市级统筹区内,各区(含原大厂区、浦口区)将需落实政策的部分退役人员分类统计情况表,报市局征缴处汇总备案。 (3)经市局协调组审核,市级统筹区所需经费由市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老五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三)落实相关政策,接续社保关系(9月底完成)。 1、对需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分退役人员,由就业和失业处、培训处负责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免费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任务。 2、进行军龄登记、核实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由养老处负责,征缴处协办,各区县配合。 3、落实政策过程中,以下问题由征缴处负责,相关处室和区县配合: (1)部分退役人员不论是在企业,还是灵活就业的,征缴处均要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 (2)部分退役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其欠费处理和社保关系接续由征缴处负责。 (3)部分退役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征缴处负责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企保中心负责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部分退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不受年龄限制,由征缴处负责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缴费手续,直至满15年由企保中心负责为其办理按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5)部分退役人员中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征缴处负责及时受理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6)部分退役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征缴处负责按我市个体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7)部分退役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含个体或灵活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省规定执行。 4、落实政策过程中,以下问题由医保处负责,相关处室和区县配合: (1)部分退役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与军龄累计作为参保年限。 (2)部分退役人员在企业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包括确有困难的企业),医保处负责督促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 (3)部分退役人员失业期间由医保处负责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接续医保关系,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县级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要求完成上述任务,并接受市局指导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从民政部门接受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作用,摸清底数,不留死角。 (二)落实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业务需求和表单台帐,由企保中心负责在各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遇有需要向省厅请示的政策问题,由市局各相关牵头的责任处室负责向省厅请示汇报、协调处理,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加强工作指导督办。各区县每周五报告一次工作进度(材料报送至征缴处),市局每两周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并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相关政策,使部分退役人员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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