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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7-2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7】151号 【执行日期】:2007-7-2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7】151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劳社〔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3%作为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基准线13%增加职工工资;微利、扭亏或减亏的企业,按照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
  2、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8%作为工资增长的上线。实现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且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可按上线18%执行。
  3、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者负增长作为工资增长的下线。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或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4、全市各类企业应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第9号令)规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并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
  5、全市各类企业应在上年度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实际情况,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出本年度工资增长意见,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并将增资方案、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职工增资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劳社〔2007〕2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一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 上述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和2007年工资指导线,加强对企业工资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引导企业合理增长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充分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各地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施意见,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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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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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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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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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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