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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8-22
【法律文号】:财社[2007]911号 【执行日期】:2007-8-22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社[2007]9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2007]38号)要求,加强与农委、扶贫办等单位的协调与合作,统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培训与各地正在实施的“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巾帼示范村”等农民工培训结合起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民工培训实行联合审核,防止不良机构、组织在不同部门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
  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可根据农民工工作的需要,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至少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二)农村退役士兵;
  (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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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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