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2007]38号)要求,加强与农委、扶贫办等单位的协调与合作,统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培训与各地正在实施的“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巾帼示范村”等农民工培训结合起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民工培训实行联合审核,防止不良机构、组织在不同部门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 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可根据农民工工作的需要,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至少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并逐步加大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 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 (一)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己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初高中学生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 (二)农村退役士兵; (三)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四)其它有意愿外出务工、转移就业、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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